中广网哈尔滨9月30日讯 据悉,日前哈尔滨市质监局表示,新《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0月1日开始实施,按此规定,哈尔滨市超市不得已商品条码服务费的名义向经销商索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这说明,作为商品进入超市“入场券”的商品条码开始进入规范管理程序。
据了解,新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销售者在进货时要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不得使用假冒、已注销或未经过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反规定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企业条码被注销后,仍擅自使用原来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最高可被处以三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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