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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建议超市防盗须多管齐下
2005-10-18 05:32: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娄英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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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哈尔滨10月18日电 黑龙江晨报连日来对“世纪联华超市盗窃案频发”事件及哈尔滨各大超市顾客财物经常被盗等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后,不仅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引起了黑龙江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的关注。他们纷纷对此事发表看法,从各个方面分析了超市盗窃案件多发的原因,并指出,超市防盗必须多管齐下。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康凤英在看了报道后表示,既然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又要求消费者存包,并且提供了免费存箱柜、免费停车场,那超市就应当承担起看管的责任。康凤英呼吁,超市应配备保安进行现场巡防,及时提醒消费者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对那些有盗窃企图的不法分子形成震慑。当得知消费者被盗后,保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警。同时,超市应在存箱柜等盗窃案件的高发区设置监视器,既能防止超市物品被盗,也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陈晓东认为,近年来,各大型连锁超市在哈市落户后,不仅给市民带来了便利、快捷的购物途径,更促进了哈市人均经济消费,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由于超市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不法分子就有了可乘之机,从而增加了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加大了公安机关的工作难度和压力。作为商家,超市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一个优秀的企业在注重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服务大众的意识。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保管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完善自身的防盗设施本无可厚非,但有些超市却只考虑超市自己的防盗而不顾消费者的权益。既然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例如按相关法规,每200平方米就应设有一名保安,而且保安应该保护超市和消费者双方的安全,可现在的超市却没有一个能做到这点,如果出现安全问题,超市就是有责任的,应该依法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对此,超市应完善内部安全措施,例如可以培训一些兼职的防盗人员,装扮成消费者在店里巡视,专门对付那些“专业小偷”。还可增加保安的人数,一旦发现消费者被盗,超市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同时应该在超市的多个方位设置摄像头,让居心不良的人总感到背后总有一双眼睛,从而无法下手。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的王建新研究员认为,伴随着超市行业的不断发展,超市的经营思路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注重人性化经营已经成为当今超市的主导经营思想。而冰城多数超市在如何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等这些体现人性化的问题上,却尤为忽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现在的超市竞争已经由经济效益的竞争转变成了服务理念的竞争,国外的大型超市的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例如,为了方便顾客,国外好多年前就取消了存包制度,而且超市内各种监控设置齐全,发现问题有据可查。

  针对由于超市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导致频繁发生的消费者被盗案件的破案率极低,百姓对警方颇有意见的问题,黑龙江省人大代表齐丽芬认为,警方有责任保护市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果警力有限,在超市的安全防范上,警方可以协助超市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就像消防部门有权力、有责任检查辖区单位的消防工作落实情况一样,警方也应加大力度监督超市在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方面是否贯彻到位,对没有履行职责、提供的购物环境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超市,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其及时整改。而且当这样的超市发生盗抢行为时,在超市与消费者的法律纠纷中,警方应为消费者提供超市有责任的证据,司法部门应判决超市对顾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冯洪滨提出,警方应在超市这样的人流密集区加强警力,同时加强对超市安全管理方面的监督,积极配合超市做好安全防盗工作。例如,警方在人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担任超市的安全协管员,一方面提醒、监督广大消费者,随时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对犯罪分子形成一定的震慑,进而降低超市盗窃案的发案率,确保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失。

  本报曾报道了市民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购物时,停在超市免费停车场内的车辆被砸、东西被盗后,法院判消费者败诉一事,省人大代表梁智律师称,虽然超市提供的停车场是免费服务,但是却没有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了市民的车被砸,大量的现金丢失。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这属于超市监管不当给消费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超市应该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司法部门不应该判消费者败诉。同时梁智律师说,在免费存包柜和免费停车场等容易忽略的区域,商家要从资金上加大投入,安排充足的保安进行现场巡逻,提高监控力度。如果商家在为消费者做了很多努力后,还是出现被盗现象,就这与不做任何努力而导致的被盗是不同的两种性质。

  关于市民马先生状告家乐福超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一事,陈晓东委员认为,根据《合同法》的部分条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超市应该保证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消费者因为超市提供的服务而受到财产损失的,超市就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不能因为超市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就能免去一切责任。因此,法院当初的判决是错误的。一般来说,当百姓作为个体与某大企业打官司时,输的往往都是百姓,陈晓东希望,司法部门在此类案件中能够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法院在判决类似的案件时,能多考虑百姓这样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双方各方面的实力都明显悬殊的情况下,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就鲜明地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

  据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郑燕燕律师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既然消费者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该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对于消费者在超市被盗,如果是商家的责任导致的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商家就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数额,消费者可以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损失。

  但是在现实事件中,消费者往往缺乏证据证实包中的物品以及现金数额的多少,而任何法律条款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基础上的,因此,赔偿的数额就很难界定。而目前,超市内发生的这种赔偿问题,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作为依据来执行,还是一个法律空白。而为这个问题专门立法,还比较困难。但如果在治安管理条例上加一些惩罚性赔偿还是可行的。即可以根据超市存在的安全责任的大小,认定其赔偿的数额。或者除能举证的金额外,无法举证部分由消费者和超市协商解决。郑燕燕还说,对于赔偿金额问题,现在还只能由消费者和超市针对具体问题具体解决。

责任编辑: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