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0月21日电 题:处女膜与猪蹄子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可在某个特定的语境下,两者之间还有可比性。这里先打个比方:你养的猪被歹人砍了一只猪蹄子,那你有权提出赔偿。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而如果小女孩被人强奸,处女膜受损,受害人在提起刑事诉讼之后,能不能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广西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按照现行的法律,处女膜受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处女膜不是“物质”,不能按《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的规定处理,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不予受理的规定,我国司法界曾有这样几种主张:一是犯罪分子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了,就是对受害人最好的抚慰,不需要别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一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无经济赔偿能力。法院即使判了,也等于是“法律白条”,不如放弃该项权利;三是受害人诉讼成本比独立民事诉讼低;四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则,一部分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放弃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就可获得精神伤害赔偿。不难看出,这些主张都不是从人的权利高于一切的角度出发,而是从操作的层面说事,是法律惰性的表现。事实上,承认人身权、物权,不承认精神损失,是不公平的,有违法治精神的。但愿广西南宁20万人民币的处女膜诉讼案能开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