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大庆10月26日电 肇州县杀人犯“吕老实”一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据大庆网消息称,今年2月8日,肇州县某村农民吕某因本村农民蔡某强霸其妻,酒后又到其家闹事,遂用尖刀将蔡某刺死。对于判决结果,有人不解:“杀人偿命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他杀了人只被判了15年?”
记者专访法律界人士,八一农垦大学法学讲师于占君为大家详细分析“激愤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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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春节期间在肇州县备受公众关注的一起杀人案,日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下达了判决,杀人犯“吕老实”一审被判15年有期徒刑。有人不解:“杀人偿命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他杀了人只被判了15年?”
忍无可忍杀了人
2005年2月8日16时许,肇州县某村农民吕某因本村农民蔡某与其妻有两性关系,又酒后到其家闹事,将炉子踢倒,要砸电视机,遂用单刃尖刀向蔡某左腋、胸、背部连刺数刀,蔡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受害人的家人)要求吕某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吕某事前受辱深
此案在当地一度掀起不小的波澜。
据了解,吕某与蔡某同住在一个村子里,在案发前的三四个月,蔡某将吕某的妻子给霸占了,三人同住在一铺炕上。事发当天蔡某因为喝多了酒,去吕某家闹事,遂发生了此案。
吕某的妻子说:“蔡某有时在我家住,我男人也在家,但不敢吱声。总共两次,都发生性关系了,我丈夫就在眼前看着。发生关系后我和蔡某在一起睡,我丈夫在炕里睡。”蔡某见吕某不敢吱声,越发放肆。据吕某的妻子讲,蔡某经常酒后到她家里来闹。“今年2月8日下午,当时家里除了我和媳妇外,还有本村的蔡林(化名)等几个人。蔡某喝多了来到我家,进屋后,看见了这几个人就要和他们玩牌九,但这几个人都不和他玩,蔡某就张口大骂蔡林,蔡林没吱声。他又伸手要打蔡林,我忙拉开他俩。蔡某看见我拉仗,就劈头盖脸地骂我‘活王八’,让我一边儿去,我也没吱声。”吕某说。
吕某的妻子说:“事发那天,蔡某把我家地上的炉子给踢翻了,炉筒子也被拽了下来,满屋子都是烟。蔡林他们跑出去后,蔡某又抄起我家的饭桌子要砸电视,我男人就在炕上拿刀把他给扎了。”
吕某说:“在出事前的三四个月,蔡某把我媳妇给霸占了,说领走就领走,把我媳妇叫走到他家睡了好几回。说到我家睡就到我家睡,我得给他倒地方。有一次来我家叫我媳妇,因没开门就把我家的玻璃砸了三块,我开了门,他同我妻子在屋里睡,我到外边去睡。后来又来了好几次。他怕我反对,平时到我家都揣着刀子吓唬我。在出事的前几天他来我家,把刀子扔到我家炕上吓唬我,走时忘带了。出事时,我从炕上的海绵垫下抽出这把刀扎了他。之后,我跑到院子里喊我把蔡某扎了,我妈从东屋过来,说你怎么这么‘虎’呢,她要刀子,我给了,然后我就跑了。”
今年4月23日,吕某被抓获。
律师辩护动人心
此案庭审时,旁听席座无虚席。有人认为杀人必偿命,吕某一定会被判处死刑;有人则认为吕某杀蔡某是因为蔡某太欺负人了,把这么个老实人都惹急了,他要想自己家里从此安宁,因此罪不致死。此案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吕某的指定辩护人———衡平律师事务所的姜玉辉律师在庭审时为其做了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的辩护。
姜律师认为,从吕某的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可知:被害人蔡某与被告人吕某的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仅如此,蔡某竟然还在吕某在家时,到他家与其妻发生两性关系,可见蔡某的恶霸行为是多么的令人痛恨。
被害人蔡某不但不收敛自己的恶劣行为,反而在案发当日到被告人家无故闹事,并且还对吕某进行辱骂(骂被告人是“活王八”),被告人就是在这种被激怒的情况下才用尖刀将被害人蔡某刺死的。
被害人蔡某前有夺人之妻、无理取闹的恶霸行为,后有辱骂的言语,这些才是这起杀人案件的真正起因,故被害人对此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从轻判处老实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因被害人蔡某去其家闹事,并因其妻与被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还骂其难听的话,遂持刀刺蔡某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予以支持。因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故对被告人吕某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的指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某的家人)关于被告人吕某应该赔偿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精神抚慰金不予保护。因被害人蔡某在案件的起因上有过错,故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一审判处吕某有期徒刑15年。
激愤杀人情可悯
旁听了此案的孙先生却不解:“虽然事出有因,但杀人偿命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怎么吕某杀了人就不用挨枪子?”
而同样旁听了此案的另一位人士则认为:“本案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在前,杀人一事在后。这就印证了吕某的杀人动机是‘有缘有故’的,这个‘有缘有故’的过程正好说明了‘兔子被逼急了也会咬人’的简单道理。”
其实,此案之所以引人注目,不是因为发生了杀人的后果,而是人们更关注判决结果。杀了人的吕某缘何只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
就本案,记者采访了八一农垦大学法学讲师于占君。
于占君说,行为人或其亲属受被害人的严重迫害、侮辱或其他非法侵害,在突发的强烈精神激动状态下而当场杀人,这种行为在犯罪学研究中被称为“激愤杀人”。
激愤杀人是一个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吕某杀害蔡某一案就是典型的此类犯罪。法院判处吕某15年有期徒刑,主要基于本案中存在一个从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有重大的过错,被告人是基于激愤而杀人。
对于激愤杀人行为,我国《刑法》尚无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也只是笼统地指出基于义愤杀人在故意杀人罪中属“情节较轻”。
激愤杀人是古苏格兰刑法上的用语,是指在盛怒下非预谋地突然实施的杀人行为,这是区别于蓄意杀人的最主要特点。激愤的原因包括受害人对被告人的挑衅、侮辱、诽谤、袭击以及其他严重刺激等。是被告人因受强烈刺激(这种刺激足以使一个正常人失去正常的自控能力)而产生盛怒的心理状态所实施的杀人。
我国刑事立法虽然没有明确以被害人的重大过错作为犯罪人减轻罪责的法定事由,但是在激愤杀人案件中,被害人重大过错的存在,在最高法院颁行的多起案件中,都被明确地作为减轻犯罪人罪责的因素加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选择颁行的案例之中,这一因素是被认可的。从认可的性质上来讲,激愤杀人中的被害人过错,可以属于有关杀人罪法条规定中的“情节较轻”的范畴。
外国法律中的“激愤杀人”
激愤杀人者的杀人行为往往是被害人的过错与被告人的激愤难耐共同作用的结果。《德国刑法典》第213条规定,行为人当场义愤杀人,是因为被害人对其个人或家属进行虐待或重大侮辱。《瑞士刑法典》第64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不当刺激或侮辱,而产生重大愤怒及痛苦才激愤杀人的,可以减轻刑罚。《罗马尼亚刑法典》第73条规定,因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侮辱人格,受被害人之挑衅,处于激愤与感情强烈压抑状态的犯罪,应考虑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