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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医院“小药”禁止自定价
2005-11-02 09:33:4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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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日电 医院自制“小药”将不能随便要价,需由药监部门审批,通过市级以上价格部门核定价格,利润须控制在成本的5%以内。记者1日从物价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据了解,原来黑龙江省各级各类医院自制的药品都是自行定价,其价格只要在物价部门备案即可。由于缺乏规范,使一些医院制剂的价格偏高,这一现象在一些个体、私营诊所,以及一些单位的儿科、烧伤科等专科类医院尤为突出。由省物价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针对这些情况规定,今后医疗机构自制药品的价格也要纳入国家的物价管理系统之中。具体定价程序为:由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审批其批准文号,再由市级以上物价部门定价。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应该为制造成本加上不超过5%的利润率。此外,医院制剂原则上只能在本机构内销售,不能参与市场流通。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