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日电 一企业所建的仓储专用线只因没设防护栏和警示标志,一少年在此玩耍坠落致伤,企业赔偿该少年14万元。
2003年4月12日,年仅12岁的赵某在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开发区铁路专用线跨线桥东侧的路面上玩耍时,不慎跌落于专用线的防水沟内,头部撞在防水沟的护墙上,致使赵某摔成脑组织外漏并坏死。经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已造成8级伤残。之后该案移送至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被告企业声称原告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在铁路边玩耍有危险,监护人在已知到铁路边玩耍有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管教和制止,未尽监护责任造成伤害后果,原告之伤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赵某赔偿款147039.93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变更给付赔偿款为143331.96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过执行工作,近日将赔款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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