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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三兄弟依法讨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2005-11-03 14:09:48 来源:东北网—三江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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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3日电 原告:李氏三兄弟被告:某村村委会本案主审法官:戚延玉案情:李氏三兄弟是桦南县某村村民,户口一直在土龙山镇派出所,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后都分有土地。1986年,他们先后去外地打工谋生。两年之后,村委会以李氏三兄弟已经搬家为由,将他们承包的土地收回,单方解除了承包合同。2003年,在这三兄弟多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情况下,村委会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书,规定以后村里调整土地时,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就分给他们土地。可是,第二年这个村调整土地时,并未履行协议。于是,李氏三兄弟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虽然户口在当地,但是人走家搬,还欠村里的钱。解除与他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虽然2004年村里进行了土地调整,但是原告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承包土地的条件,而且超过了诉讼时效。

  判决: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村委会用2005年到期应发包的机动地补给原告承包地。

  理由:其一,此案中的原告李氏三兄弟虽然一度把家搬到了外地,但是他们的户口没有迁出,仍然属于这个村的村民。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的文件中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其二,关于原告欠村里税费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

  提示: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土地承包经营问题上,村委会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办事,切不可盲目草率。无论是“乡规民约”还是“群众意见”,都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