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21日电 为规范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人事局日前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
《细则》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机关、团体、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职工,中直在哈非企业单位和外省、市驻哈机构在哈所聘用的人员,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进行补办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细则所称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档案工资材料;身份、职务、任免材料;招收、分配、安置材料;参加党派组织材料;职称(岗位技能)材料;政审、鉴定材料;考核、奖惩材料;学籍学历材料;聘用(劳动)合同材料;社会保险关系材料;其它可供参考的材料等。上述材料丢失、损毁,可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国家统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军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五大”毕业生和军队退伍士兵;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方雇员;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工作单位,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办认定人事档案:(一)单位管理不善,将人事档案丢失的;(二)单位保管不当,造成人事档案损毁、残缺的;(三)相关单位在人事档案借阅、转递过程中造成档案丢失或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人事档案损毁的;(四)流动人员在人事档案转递、借阅过程中造成丢失、损毁的;(五)符合辞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申请,单位不予办理辞职手续,经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应予办理辞职,单位仍不给转递人事档案的;(六)符合流动条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到非公有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单位不放,经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应准予流动,单位仍不给转递人事档案的;(七)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办认定。“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职、辞退超过一年未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的人员,不予办理身份确定、工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补办认定材料。
市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人事档案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补办认定人事档案的有关情况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市人事行政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自公示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认定,并通知补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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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数十人申请补办单位保管不善成档案丢损主要原因
本报讯者从哈尔滨市人才中心合同鉴证处获悉,近年来,每年有数十人询问、申请人事档案补办,档案被弄丢和损毁者更是无法统计。
据悉,档案丢失和损毁的原因大多数是由于各单位保管不善所致,个人违规保管、邮递、自然灾害、企业倒闭破产等也是其中原因。此外,由于很多企业招聘不需档案,很多“社会人”因此忽视档案。一些大学毕业生数年不就业,将档案弃于人才市场不闻不问,一旦用时无处可寻。
人事档案记载着个人履历,同时它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一些人由于丢失档案,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等,以致影响自己后半生。另一些人在人才流动时,新单位无法根据其档案确定其工龄、干部身份,以致影响前程。
据介绍,从1994年开始,哈尔滨市人事局就开始慎重补办人事档案,尽管数量很少,但积累了经验。日前,《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和《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相继实施,有关部门提醒读者,非企业人员补办需与哈尔滨市人才中心合同鉴证处联系,企业人员补办需与劳动局劳动工资处联系。
人事部门提醒,现阶段人事档案不可丢弃,特别是大学毕业生,不但可能被少计算工龄,而且在办理工作流动、考研、考公务员、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以及出国、升学、结婚、生育等事项时,都离不开档案。特别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人事档案还是相当看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