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1月29日电 用虚假信息作宣传,结果一开发公司输了官司。
张某去年4月在道里区预订了一套期房,并交付了5.3万元首付款。开发公司口头承诺,2004年年底即可入住新房。可当张某在今年1月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时才得知,开发公司建楼的土地手续尚未审批,且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张某认为,开发公司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并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损失。遂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开发公司返还5.3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3万元。
道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公司在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售住房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张某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开发公司在10日内给付原告购房款5.3万元,利息318元。
责任编辑:朱丹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