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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意见促成政府修改正拟定的规定
2005-12-06 10:11:33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左楠 孙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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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6日电 日前,哈尔滨日报与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对《哈尔滨市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的意见建议。此举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收到相关意见建议近百条。市政府法制办对这些建议高度重视,根据市民的建议对《规定(讨论稿)》进行了三处修改。为使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定更好地集中民智、体现民意、符合民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本报将修改后的《规定(讨论稿)》进行公布,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修改一: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为使《规定(讨论稿)》更加人本化,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建议,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承担责任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原第二十三条规定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在高速公路等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无责的,要承担10%的责任。”这一修改体现了保护弱者的思想,使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修改二:擅自挖道占道引发事故者承担的责任更大

  有市民提出,擅自挖掘、占道施工等情况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且影响道路畅通。《规定(讨论稿)》将此类情况列为C类行为,责任是否太轻。根据群众提议和专家建议,有关部门将此类情况由C类行为提高至A类行为,分值由0.5分提高到1分。具体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占用道路施工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设置广告牌,或者未经同意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挖掘、占用道路施工完毕后不立即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的。

  修改三:使责任划分更加合理

  根据市民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将《规定(讨论稿)》中有关责任划分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即由原来按照事故双方分值差划分责任,改为直接按单方分值占双方分值总和的比例来划分责任。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甲乙双方责任记分分别为4分和5分,如按原标准计算,甲方与乙方分值差超过0.75分,那么甲方就承担25%的责任,乙方承担75%的责任;而按修改后的标准划分,甲乙双方分值分别约占双方分值总和的44%和55%,那么双方即按此比例分别承担约44%和55%的责任,从而使责任划分更加合理、公正。

  据悉,哈尔滨市民如还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发至电子信箱(wzm-5658@tom.com)或寄信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政法文卫立法处(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邮政编码150021),电话:84664921。

责任编辑: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