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装热水器“装”出官司
2005-12-07 10:08:57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史志强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哈尔滨12月7日电 哈尔滨市项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他准备在楼顶安装一部太阳能热水器,不仅遭到该房屋建筑商的拒绝,而且热水器也损毁了,他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建筑商告上法庭,打起了官司。

  项某与一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今年5月开发公司将房屋交给了项某,项某开始在新居楼顶安装电子太阳能热水器。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将热水器厂家的安装工人赶下楼,并将楼顶通道封死,项某购买的热水器被扣在楼顶,在无任何防护和未加水的情况下,放在楼顶三个月,这台价值6700元的热水器损坏了。几经交涉未果,项某状告开发商、建筑商,要求他们包赔损失。

  庭审中项某称,不仅热水器坏了,当天在他家室内装修的工人被赶走时所带的工具被锁在室内,他为此赔偿装修工人700元。故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00元。

  建筑公司辩称,原告安装热水器未征得物业管理单位的同意,也未取得小区住宅楼居民的同意,即擅自安装,属于违法行为,对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另外,根据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的协议,当时那幢楼并没有进行最后的验收,建筑公司对该楼具有保管和维修的义务,原告在楼顶擅自安装热水器,对楼顶屋面进行破坏性安装,会影响到建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予以制止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并不损害原告的利益。建筑公司仅是制止原告的安装行为,并没有阻止原告对热水器的处理,相反还告诉原告可以放在其屋内,但原告自己决定将热水器放在房顶,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开发公司称,开发公司给项某办理的进户手续,项某属于正常进户。开发公司并没有告诉原告什么时间可以安装热水器,也没有将原告的安装工人赶走,是建筑公司不让原告安装的,至于热水器是否从楼顶拿下来不清楚,原告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法庭审理该案查明,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中约定,建筑公司负责工程交工前的保管和修复工作。项某于2005年5月13日向开发公司交纳了各项进户费用,之后开发公司将房屋交付给项某。项某开始在楼顶安装其购买的价值6700元的电子太阳能热水器。在安装过程中,建筑公司出面制止,称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有纠纷,且项某所在的楼宇还没有进行全面验收,业主不能装修,将安装工人请离现场,并将楼顶通道口封死。3个月后,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之间就让业主进户事项,达成协议,随后开发公司将那座楼的单元门和楼顶通道口打开。项某发现热水器损坏了。

  法院认为,根据项某与被告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的约定,可以证明项某所购楼宇屋面的使用权归该楼全体业户,对屋面的使用,应当全体业主协商一致。项某在未取得其他业户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在屋面某一位置安装热水器,属有过错行为。建筑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公司之间的约定,在楼宇全面验收前对房屋行使保管、维修义务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在阻止业户装修的问题上,封门和封楼顶通道的做法,属不当,对原告热水器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公司在为业户办理进户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项某房屋尚未全面验收,楼宇屋面暂不能进行任何施工活动,故对于原告热水器的损坏,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项某主张热水器以外的其他损失1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分别赔偿项某经济损失2680元,余下损失由项某自己承担。

责任编辑:朱丹钰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