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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出租必需登记 “四房东”租房不上报被罚
2005-12-08 05:46:4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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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8日电 将国家的房产随便出租,并且不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昨天,哈尔滨电影院、北方剧场等4家单位被哈尔滨市房产监察大队依法查处。

  哈尔滨电影院位于南岗区东大直街350号,2003年4月,该电影院将房子的1至3层部分场地出租给华滨通讯公司使用,租期为3年,每年出租费用为225万元。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但该处房屋的租赁双方都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执法部门下达的《约谈通知》不予理睬。

  南岗区海关街69号房产的使用权归属于北方剧场,北方剧场于2001年9月,以每年36万元的价格,将海关街69号临西大直街与海关街一侧的房屋租赁给速达电子有限公司,租期为5年。道里区红霞街44号的papa’s音乐西餐酒吧,该房屋的原产权使用单位是哈尔滨市美琦化工有限公司,美琦化工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将该房屋的使用权租给了姜某开酒吧用,租期为5年。香坊区中山路84号,该处产权单位为哈尔滨市中山百货商场。中山百货商场于2003年4月,以每年46.2万元的价格,将该处房产出租给人民同泰药店连锁店使用。

  哈尔滨市房产监察大队的执法人员根据相关规定,责令上述4处房屋租赁当事人补办合法手续,并处以3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据哈尔滨市房产监察大队执法科的刘科长介绍,根据8月15日新出台的《哈尔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非住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根据相关条款,对拒不登记备案的租赁当事人,处以5千至5万元的罚款。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