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哈尔滨12月14日电 继承父亲的公产房,并将承租人改到自己名下,这一看似合乎常理的行为,竟导致更名者成为被告,而且,法院还将承租权判给了原承租人———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
据悉,王同与李枚结婚时,住在王同父亲的一处公产房内,两人离婚时,法院判决该公产房由李枚继续承租。之后,李枚与孩子仍住在那里,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王同的父亲去世后,王同的哥哥继承了李枚现在居住的公产房,并将该房更名。
李枚得知后,将房产机关与王同的哥哥起诉到法院。她认为,房产机关未征得自己同意,将承租人改为王同的哥哥,其行为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相抵触,要求房产机关撤销为王同的哥哥办理的房屋使用证,确认自己享有承租权。在法庭上,王同的哥哥拿出几年来父亲为该房所交的承租费单据,以及更名后自己为该房交纳的包烧费等证据,说明此房是父亲去世后自己继承取得的,房产机关的更名行为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枚与王同离婚时,判决书确认该公产房由李枚继续承租,李枚虽然没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但一直在此居住,应该确认李枚享有该公产房的承租权。房产机关为王同的哥哥办理更名手续时,没征得李枚同意,其行为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相抵触,因此,房产机关办理的房屋使用证无效。王同的哥哥在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时,未征得李枚同意,其承租权的取得不合法。法院判决,撤销房产机关颁发的房屋使用证行为,房屋由李枚承租使用。
王同的哥哥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李枚在事实上与房产机关之间形成了承租关系,房产机关未征得实际承租人李枚的同意、擅自更改承租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