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14日电 在公共场所,我们总能看到这样一些标语“上电梯时,老人、孩子需要有家人陪伴”、“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果丢失,后果自负”及“谨防小偷,如果被扒,概不负责”等友情提示。那么,有了提示,商家就可以推卸责任了吗?
前几日,刘女士在浴池洗澡的时候忘记把鞋放在柜中,出来时鞋已不翼而飞,而店主却以“看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让刘女士自己承担丢鞋的责任。刘女士看到了浴池提醒的标语,只好自认倒霉,找家人来接她回家。刘女士问这样的标语有效吗?
据佳木斯市消协投诉部吕桂萍部长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及服务部门不能因为贴有提醒告示,而当事情发生时就免除自己应负的责任。建议消费者,当在公共场所遇到相关问题时,应该首先向有关方面报案,请求相关部门调查,进行责任认定,而不能自认倒霉,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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