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3日电 哈尔滨市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实录
哈尔滨锅炉供暖经营公司总经理程德和代表哈投供热公司、哈尔滨经房物业公司等5家供热企业陈述了调整供热价格的申请。
近几年来,供热企业不断加强供热运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基本保证了广大居民温暖越冬。但自2000年以来,随着市场的变化,供热生产原料价格不断上扬,广大居民对供热质量要求提高,供热生产成本逐年增加,现行热费价格已无法保证正常的供热生产运行,供热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今冬明春供热工作将难以为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公用事业价格管理办法》,我们五家供热企业代表全市供热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哈尔滨市供热价格申请,并慎重向听证会各位代表提交如下拟调整哈市供热价格方案,请予以审定。
一、热价调整的理由
(一)热价调整是维持供热企业生存的需要
2004年以来,受全国燃煤价格上涨因素的牵动,供热燃煤价持续大幅上涨,燃料费支出大大超过预计支出,供热资金极为短缺,燃煤储备严重不足,供热企业举步为艰。2000年制定哈市现行供热价格时,测算燃煤价格为188元/吨,电价0.676元/千千瓦时,水价1.3元/吨。然而到2005年9月,哈市燃煤平均价格上涨至340/吨,电价0.7643/元千瓦时,水价1.8元/吨。与2000年相比分别上涨了80.85%、13.06%、38.46%。五年来,哈市社会平均工资从2000年的每人6975元上涨至2004年的每人13928元,人工费支出也在不断增长。加上新增加的大气排污费约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8元、污水处理费0.5元/吨,供热成本各项因素大幅增加。虽然这两年我们供热企业通过拆并小锅炉房,更新供热设备,改造供热管线,采取节能措施,强化经营成本核算、压减费用支出,降低了供热成本,消化了部分涨价因素,但现在供热成本的增加已大大超过了我们的可承受能力。
(二)热价调整是推动供热经营市场化的需要
随着国家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们供热企业逐步走入市场,“热”已明显体现出其商品属性。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一方面要求商品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另一方面要求提供商品的企业应获得合理的利润。同时,根据非居民热用户热负荷高于居民热用户热负荷的客观实际,对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应实行差别热价。
(三)热价调整是保证供热质量的需要
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摄氏度以上,其它时间不得低于16摄氏度,有15个小时提高了2摄氏度,这也增加了供热成本,在本次调价过程中应予以充分考虑。
(四)热价调整是保证社会稳定的需要
哈市地处高寒地带,是我国最寒冷的省会城市,供热期长达6个月,冬季平均气温零下22摄氏度以下的天数长达66天,极端气温零下38摄氏度。城市冬季供热是市民安全越冬的生存条件,也是保证冬季社会生产运行的必要条件,事关哈市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我们供热企业亏损严重,锅炉及设备该更新的不能更新,该改造的不能改造,在供热运行资金严重匮乏的形势下,如不及时调整热价,冬季供热质量将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部分供热企业因无力经营弃管供热的事件发生,随之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二、调整供热价格的依据
(一)热价调整有法可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规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制定本地区的价格。”2004年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黑经运行联发?眼2004?演3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煤炭价格上升、供热成本增加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各地市应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充分地调查研究,通过公开听证的形式,确定合理的供热价格。”因此,根据供热生产成本支出情况调整热价有法可依。
(二)“三北”地区、省内其它部分城市已相继完成热价调整工作
由于供热成本的增加,特别是受全国性煤炭价格上涨影响,各省、市供热企业严重亏损的状况普遍存在。国家发改委已征求“三北”地区部分城市意见,拟定出台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长春、沈阳、天津、大连和省内的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相继完成了热价调整工作。长春市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5元调整为居民26元,非居民28元;沈阳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9元调整为居民22元,非居民23.5元;天津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15.4元调整为20元,工商业户由21元调整为26元;大连市热价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18元,非居民20元调整为居民23元,非居民25元;齐齐哈尔市热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21.5元,工商业户25元。调整为居民26元,工商业户30元;佳木斯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居民19.8元,工商业22元,商服25元。调整为居民24.8元,非居民30元。
三、热价调整标准的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哈市供热生产运行成本的实际情况,建议政府通过本次价格调整,切实解决哈市供热工作所面临的严重困难,制定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
(一)建议热价调整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因素
1、煤炭价格上涨因素。2004—2005年度供热成本审核结果显示煤炭社会平均价格为每吨250元,煤耗指标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53公斤;2005—2006年供热煤炭价格调查结果为每吨340元,涨幅每吨90元,供热成本上涨4.77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2、电价上涨因素。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东北网实施煤电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字?眼2005?演91号)文件规定,供热电价上调2.93分/度,供热成本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上涨0.11元。3、大气排污费。在2000年制定现行热价过程中,没有发生此项费用,价格中不包含此项费用。市环保局按照国家规定,从2003年开始对供热企业征收该项费用,因此,应在此次调价过程中考虑该项费用。根据环保局提供的大气排污费平均折算准为0.78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4、室温标准提高上涨因素。按照2005年9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不得低于16摄氏度,有15个小时提高了2摄氏度。经哈尔滨工业大学、省林业设计院等大学和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后,此项供热质量提高使供热成本增加0.7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5、非居民用户热能损耗量大于居民用户热能损耗量。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规定,住宅平均热指标为61w/m平方,非住宅平均热指标为68.7w/m平方,居民热用户与非居民热用户耗热系数比为1比1.13。综合各项因素,在热价调整过程中,居民热用户与非居民热用户热价比应为1比1.13。考虑到哈市首次区别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热价格,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因此,耗热量修正指标造成的修正系数由1.13调整为1.05,增加单位成本1.68元/平方米。
6、供热企业合理利润。第一,热作为商品,供热价格应包含企业合理利润的完全价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第二,按照国家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眼2003?演148号)文件要求,“试点供热实行政府定价,由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第三,考虑到热用户性质不同,对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应确定合理的企业利润。根据以上因素,建议对居民热用户利润率定为3%,每平方米增加1.01元;非居民热用户利润率定为6%,每平方米增加2.11元。
(二)调整建议
根据调价因素多方承担的原则,依据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审计和市物价局的成本监审结果,加上六项新增成本和利润因素,我们慎重提出如下调整建议:
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按使用面积31.15元/平方米调整为34.58元/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约为23.21元/平方米),上涨3.43元,涨幅11%;非居民热用户供热价格按照使用面积由31.15元/平方米调整为37.36元/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25.07元/平方米),上涨6.21元,涨幅19.9%。(根据录音整理,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