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18日电(记者 印蕾)记者18日从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获悉,省编委会日前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问题发出通知,要求各县(市、区)要在1月中旬之前完成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
根据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可在机构限额内通过整合现有机构的办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独立设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取与某个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或在政府相关部门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的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明确职责,设置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内设机构,明确或增加专门编制人员和专职领导职数。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在省编委下达的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独立设置机构的,要按照程序报省编委批准;采取合署办公或加挂牌子的,须经市(地)编委批准后,报省编委备案。
黑龙江省是国家确定的安全生产高度危险省份。“一大油田、二大林区、三大动力、四大煤矿、十大军工”中高危企业众多,安全生产任务艰巨。据了解,黑龙江省安监机构建设进展状况不平衡,阻碍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在2005年12月末召开的省政府第57次省长办公会议上,决定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把矛盾突出的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问题迅速解决。
责任编辑:曹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