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典型案例:居住在某小区的张某饲养了一条苏格兰牧羊犬(两岁左右,体型较大),平时放养在小区院内,日夜狂吠不已。小区居民向派出所反映。民警调查后认为,张某这种饲养动物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便对他进行了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但张某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依旧放任该犬干扰他人,民警接到举报后,经过再次调查,对张某处以200元罚款。(1月17日《扬子晚报》)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狗是人类的亲密朋友。恩格斯曾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狗认为它的主人是它的上帝,尽管这个主人可能是最大的无赖。”狗忠于主人,为主人效劳,有的几乎已成为家庭中的“一员”,作为狗主人应该而且必须对其尽到“监护”的责任。在进入法治社会,一切将依法办事的今天,狗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狗主人受到处罚,那是天经地义、合理又合法的事。
也许有人会说,狗毕竟是狗嘛,言下之意,狗触“法”是不可避免的。狗确实不懂法,可人是懂的啊,正因为你是狗的主人,所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科学研究认为,狗的智力相当于三岁孩子的智力。所以养狗和教育孩子一样,家长的道德修养、文化修养、行为习惯可以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也可以直接影响到狗。事实上,一些狗的不文明行为往往是主人宠惯出来的。最近的媒体就连续披露这方面的消息。例如,山东济南一位女士带着宠物狗打车,小狗随便把尿撒到了出租车座上,导致的哥与蛮不讲理女士的一番冲突,后经民警进行了调解,问题才得以解决。(1月4日《珠江晚报》)日前黑龙江大庆市一名时髦女郎公交车上花钱为狗买座,又引起了顾客的强烈不满。(1月15日《新京报》)……诸如此类的“狗”案有的是,那一件不与狗主人的修养无关?
既然管好自家的狗,已变成一种法律责任,那么狗主人就有义务引导狗通过教育培训,使之“遵纪守法”。据说,在德国,养狗必须到社区给狗上户口,待狗长到三个月后,狗主人必须带狗去上学,由学校对狗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不许随地大小便,不许在街上乱跑乱叫,以及过马路如何看红绿灯等等。各项训练指标都合格了,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那些不登记、不上学的狗,警方一旦查到必严惩。所以在德国的马路上听不到狗叫也看不到狗屎。(11月30日《天津老年时报》)在我国,为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也应开办类似的学校,即使还没有开办,狗主人也得好好管教才是。
现在一些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养宠物狗已成为一种时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人与狗的和谐相处,已构成现代文明的一道“景观”。然而,尽管养狗乐趣多多,但狗对人们生活的干扰似乎有增无减。有道是“狗如其主”。能否这样说,狗的文明程度也能折射出主人的文明程度呢?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要让宠物狗(动物)不触“法”,关键是狗(动物)主人要“身体力行”,严格守法,如果连自己都管不好,狗肯定会不自觉,必然会干扰他人生活的。当然啰,不是说受处罚了就可以让狗乱来,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千万莫让狗亵渎了自己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