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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移走极乐寺院内变电设施的建议
2006-02-06 14:39:12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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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关于移走极乐寺院内变电设施的建议

  提案人:静波 哈尔滨市极乐寺

  提案内容:

  座落在哈尔滨极乐寺院内变电设施有10kv变电环网箱一座,配电箱两座,配电变压器三个,变压器四台,lOkv电缆终端三处。

  上述变电设施是电力部门在文革混乱时期的七十年代和已经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后的1999年,在改造极乐寺周边地区时,在没有征得宗教主管部门和极乐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置在我寺院内土地上的,且这些变电设施的功能是:

  1、为院外的文化园区步行街及街道路灯供电。

  2、为近期新建的船院高科技园区供电。

  3、为游乐园和商业机械总厂供电。

  一句话,其供电功能绝大多数并不是为极乐寺服务。

  为此,我寺从一开始就对电力部门提出置疑,并反映到主管部门——省、市宗教局。宗教工作部门因为职权所限,无力解决。市、区两级供电部门回答是:需要省电力部门下决心解决。市政府的意见是:解铃还需系铃人,市政府没钱解决。市规划局也同意将上述设备外迁,同时,也做出了搬迁规划,但是,无资金解决。

  对此事,省电力公司的书面答复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50条,要求极乐寺向市城建部门提出搬迁意见,并要求城建部门和极乐寺共同承担外迁费用。

  我们认为不妥。因为,《供电营业规则》没有规定电力部门在未经所在地皮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设置变电设施的合法性,这是电力部门侵占我寺地皮的侵权行为,因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土地,根据《国家宗教事物条例》规定,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电力部门是企业,其供电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其所具有的变电设施是为其盈利服务的生产资料,该设备不能无偿座落在其它单位所合法使用的土地上。

  故请电力部门正视其占地行为的不合法性,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早日外迁。

  极乐寺是国家批准的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每年有大量游客拜佛烧香,参观游览,上述变电设施放在院内极不安全,容易给游人带来不安全的危害。

  我寺也没有能力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恳请省有关领导敦促省电力公司依据《国家宗教事物条例》,将所辖的变电设施从我院内自行迁出。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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