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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刻不容缓
2006-02-07 10:40:57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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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依法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刻不容缓一中介组织的乱作为是阻碍经济发展环境又一症结

  提案人: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

  提案内容:

  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家将许多行政审批事项转变为由行业自律的中介组织(是有别于政府组织、赢利组织的各种非政府组织的第三部门,以下简称第三部门)自律,行政机关不再实施审批。但是,由于第三部门发展必要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不健全,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社会的自治传统与公民参与意识、权利意识较差,使得第三部门严重依赖于政府,官办性质浓厚,政社不分,经费不足,开展了与自身行为不符的乱作为的违法活动。有些第三部门在暗中行使着已经由国家、省、市政府已经命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些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本部门隶属协会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收取高额的会费,还有一些第三部门将行业自律行为视为行政管理职能,实施着行政审批。哈尔滨市就有一家酒类经销商不堪忍受某行政部门强迫其参加协会,交纳高额的会费而不得不退出在哈尔滨的投资。因此,第三部门的乱作为是阻碍经济发展环境又一症结,规范第三部门的行为刻不容缓。

  规范第三部门行为的措施

  一、健全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制制度。目前,国家和省市对第三部门约束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框架,还没有一部规范第三部门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运作中多以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作为管理第三部门的依据,第三部门仍然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因此,必须健全第三部门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第三部门行为规范。

  二、取消“挂靠制”,保证第三部门的民间性等特征。我国的第三部门由于受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官办体制仍然是其主要形式,它们无论是在观念、组织职能上,还是活动方式、管理体制上,都严重依赖于政府,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大多数第三部门属国家编制(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国家财政拨款、纳入国家行政组织系统,具有行政性,将第三部门挂靠与某个行政主管部门,定行政级别,按行政级别确定福利待遇和隶属关系,有的甚至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兼任第三部门的领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获取利益的渠道应当来源市场,第三部门不应当再成为政府分配利益的对象。因此,必须取消第三部门的“挂靠制”,改变起官办或者半官办性质,使其真正履行其社会服务职能、社会沟通职能、社会评价和裁断职能、社会调节职能、社会协调和代理职能。真正成为政府合法的资源提供者、政府权力的监督者、民主价值观的培育者和公民参政素质提高的促进者。

  三、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我国第三部门政策实施中存在培育和监督管理脱节、重登记而疏过程监督和评估,民政部门给予登记后,主要是运用在年终进行审查,而对第三部门的整个活动缺乏必要监督体系和评估手段,使得第三部门的行为很不规范,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民政部门和收费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强化对第三部门实施监督,对其整个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形成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对违法的第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其行为进行评估,并将对其评估的结果向社会公告,督促第三部门行为的合法化,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责任编辑: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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