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2月21日电 公产房承租人王某去世后,子女都没办理公有住房延续承租人变更手续,两个儿子、一个女儿等家庭都在该房居住过。该房动迁时,补偿费应该归谁?法院判决,与拆迁房地址相一致的在册户籍登记人共有。
据了解,王某生前承租了一处公产房,去世前,两个儿子王永、王平及女儿王清等人的家庭曾分别在此住过,1997年王某去世。1988年,王平与赵华结婚后,该房由王平一家居住。2000年,王平去世,该房在动迁时出租给他人。2003年,赵华以王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动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协议,该房应得拆迁补偿费5.6万余元。
然而,王永、王清等人认为,他们都在该房住过,补偿费自己也该有份。二人将赵华告上法庭。法庭上,双方都拿出自己曾在此房住过的证据。
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认为,王某去世后,该房一直没办理公有住房延续承租人变更手续,而自王某去世至该房屋动迁时,王永、王清和赵华等人都不同时完全具备公有住房延续承租人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该房的拆迁补偿费应由与拆迁房屋地址相一致的在册户籍登记人平均分得。一审判决,王永及儿女、赵华及儿子各分得拆迁补偿费1.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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