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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我丈夫之“死”一个说法?
2006-03-05 05:57:31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王浩 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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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3月5日电 2月18日,南岗区市民罗丽华来到哈尔滨日报编辑部,哭诉丈夫失踪的不幸经历。罗丽华今年43岁,1987年经人介绍与丈夫张海山结识并结了婚。张海山是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工程队水暖工程的负责人,经常随工程队辗转周边地市搞工程。丈夫外出工作,妻子在家照顾孩子,小两口的日子过得十分美满。

  然而美满幸福的生活没过了几年。1990年11月15日,张海山和往常一样早上出门,骑着自行车送儿子去了幼儿园。孩子幼儿园放学的时间是下午3时,到了晚上,幼儿园的工作人员送孩子回了家,罗丽华才知道张海山一直都没有去幼儿园接孩子。罗丽华急了,四处询问丈夫的行踪。到了第二天,仍没有丈夫的消息。罗来到丈夫的工作单位,同事告诉她张海山曾于15日上午来过单位,待了不长时间就出去了,但不知道去了哪里。苦寻无踪,生活窘迫,请求法院“判死”

  罗丽华每天都在等着丈夫的归来,一等就是16年。为了寻找丈夫,罗丽华动用了一切她能动用的手段,查找了一切可能有希望的线索。张海山经常在周边各县市做工程,罗丽华就去了他曾施工过的地方,漫无目的地寻找。她还找到各新闻媒体刊登寻人启事。想到丈夫失踪当天是骑自行车出的门,罗丽华还曾到过哈尔滨市各无主自行车集放地和二手自行车市场,寻找自家的自行车。

  她甚至跑到外地去认尸由于罗丽华没有工作,家中收入只靠张海山一人,张失踪后家里就没有了收入。她曾多次找到张海山的单位,要求他们给于生活上的补助。但施工队从张海山失踪开始,就没有向他的家属发放过任何形式包括工资在内的福利与补助。

  罗丽华这些年来不知道去了丈夫单位多少回,各级领导将她的事情推来推去,始终没有解决。儿子渐渐长大,日子入不敷出。长年的焦虑与奔波,使她患了心脏病等多种疾病。如今她们孤儿寡母的生活完全靠她妹妹的接济支撑。

  事情在2000年有了一线转机。据罗丽华介绍,9月的一天,罗丽华又来到了张海山的单位,找到负责人白玉福谈张海山的工资等问题。在谈话中她发现桌子上有一份手写的证明材料,上面写着“水暖工长张海山同志1990年11月15日由队派往X村订施工水暖安装工程,工程竣工后……该同志早晨从工程队上班去后未归,该同志确系工程队职工,特此证明。”后面还附有队长白玉福的签名。看到这份材料以后,罗丽华就质问白,里明明将张海山派出工作,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有告诉她。白玉福没有正面回答罗的问题,只是要求她归还那份材料。罗拿着材料离开了工程队,去找设计院的领导。设计院领导在听取了她的陈述后表示会调查此事,让她回家等待消息,结果又是石沉大海。

  2003年,在好心人的建议下,罗丽华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宣告张海山死亡的申请。法院经过正常程序,经过了法定期限,于2004年7月20日下达了宣告张海山死亡的裁定。裁定书上写明张海山是于1990年11月15日由林业设计研究院工程队派出后失踪。罗丽华拿着判决书多次找到设计院的领导要求按规定得到抚恤,但未得到答复。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林业设计研究院只同意支付200元的丧葬费。林业设计研究院:我们“不认可”法院裁定

  随后记者采访了省林业设计研究院的曲副院长。曲副院长向记者表示,张海山不是院里的正式职工,是下属工程队的一名大集体工人,而且他们也不承认张海山是因工死亡的。

  曲副院长介绍说,当时从张海山的家属那里得知张失踪后,他们也曾积极地帮助家属寻找过,但张不是被队里派出去的。至于工程队白玉福写的那份证明材料,是在罗丽华的诱骗下写出的,白承认当时写的不是真实情况。近期院里也认真研究过这件事,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得出结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在张走失的时候工程队曾派他出去工作,所以张海山并非是因工外出导致失踪的,院里不应该承担罗丽华要求的补助金等。至于法院的裁定,曲副院长认为是在没有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下达的,他们不予认可。

  法律专家: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助金

  哈尔滨市劳动法专家江庆闻律师针对罗丽华提供的情况,认为林业设计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其支付补偿金。

  江律师认为,既然法院下达了张海山的宣告死亡裁定,而且裁定中还认定了他是因工派出后失踪的,按照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劳动部门应该确认张海山是属因工死亡。

  《办法》第12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办法》的第25条还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江律师认为《办法》的这两条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地说明了张海山生前的单位应当尽到的义务。

  法院已经下达了张海山是因工失踪的裁定,林业设计院以张是自己离家出走、不属公派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是不正确的。江律师认为,林业设计研究院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书有疑义,应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足以推翻判决书的证据,来说明原审法院的错误并要求其撤销原判决。原判决在被撤销或改正之前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罗丽华仍然得不到补助金,她可以将张海山生前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并强制他们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