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5日电 市民小王做买卖没钱,便向朋友张滨借,但好友从中先扣了2万元。事后,小王认为不合理,便将张滨告上了法庭。
小王想开一家洗衣店,但苦于缺少资金。好友张滨答应借他20万元,前提条件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因急需资金小王答应了他的要求。借款协议规定:张滨借给小王人民币2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0%,利息2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实交小王18万元。届时小王将归还张滨本金20万元。借款期满后,小王兑现了承诺但感到自己很吃亏。几个月前,小王将张滨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滨的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虽然小王与张滨订有借款协议,但协议约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没有约束力,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200条的明文规定,小王应按实际借款18万元的计算利息,归还张滨本金及利息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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