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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解聘司机了事?
2006-05-10 10:30: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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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10日电 题:岂能解聘司机了事?

  5月4日,西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事发后,多名群众帮忙拦车抢救伤者,但路过现场的一警车驾驶员仅瞥了一眼伤员,踩了一下刹车后又加速离开。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西安市警方立刻介入调查,当事的驾驶员已被解聘。(据5月7日《华商报》)

  显然,“警车未救人”解聘司机了事,这样的处理结果不能令人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警车是警察执行公务的重要标志,警车的出现就意味着警察的到场,因此它就当然地负有警察的义务。警车司机虽然不是在编警察,但他的行为对外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他的行为代表市公安局,其后果应由市公安局负责。解聘司机只是一种内部处理方式,不能代替市公安局对外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因此,公安局还应对“警车未救人”的不作为向公众道歉,这是一种道义责任;对伤者因行政不作为而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法律责任。两者都不能回避,也不能相互代替。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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