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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三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 患者自付费降低
2006-05-31 06:16:4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王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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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1日电 按照《关于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哈尔滨市将对急性阑尾炎、甲状腺肿手术治疗和腹股沟疝手术三个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今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院接受这些治疗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将大幅降低。

  单病种结算“明码标价”

  试行单病种结算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定点医院,患以上三个病种就医时,将不再按照哈市现行的“总量控制、定额结算、项目管理、质量考核”的结算方式,根据服务项目付费。而是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的后付制结算方式结算,费用支付额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只须按规定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和病种的不同,缴纳不同的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其余部分(单病种费用结算范围之外所发生的费用除外)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急性阑尾炎手术为例,在单病种结算规定的三级医院总费用为2900元,其中个人负担870元,在没有试行单病种结算之前在三级医院做阑尾炎手术总费用为5000元左右,个人负担1500元至1800元。

  

  单病种结算范围

  新政策对单病种费用结算的范围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病种结算的费用包括一次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验费等全部费用。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及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单病种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单病种结算人群

  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管理范围,不能享受该政策: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70岁以上(含70岁)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准的,其专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患单病种结算范围内疾病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内分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肾透析等疾病及治疗的;参保人员患有甲状腺肿的同时,合并气管软化、胸骨后甲状腺肿、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的。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