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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哈尔滨市3类手术在12家医院按统一标准付费
2006-05-31 15:54:42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陈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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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31日电 记者昨天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6月1日起,市基本医疗保险将对部分病种试行单病种结算,急性阑尾炎手术、甲状腺肿手术和腹股沟疝手术3类手术治疗将在哈尔滨市12个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试点收费。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院接受单病种结算疾病的治疗,将按照统一标准付费。

  单病种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据悉,试行单病种结算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指定定点医院,因以上三个病种就医时,将不再根据服务项目付费,而是采取按规定病种费用支付的后付制结算方式结算,费用支付额分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和参保人员自付额两部分。参保人员只须按规定的统一标准,根据医院级别和病种的不同,缴纳不同的自付部分费用即可,其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见右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对三个病种就医时,个人不设起付标准,治疗过程也不会受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限制。

  医院不得降低医疗服务标准

  据了解,价格固定后,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哈尔滨市规定单病种结算的费用包括一次住院的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等全部费用,并根据不同病种,对质量控制标准中的入院检查、入院标准、入院治疗、出院标准和平均住院日5项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但住院治疗过程中,参保人员主动要求入住优质优价病房,超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床位费及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单病种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6种情况不适用单病种核算

  由于病人病情和自身身体状况各异,新政策也规定了不享受单病种核算政策的情况。

  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数额的参保人员;70岁以上(含)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手术治疗后,因其他疾病需转科或转院治疗,并符合中途转院标准的,其转科或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执行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至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参保人员在患单病种结算范围内疾病的同时,伴有国家法定的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内分泌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肾透析等疾病及治疗的;参保人员患有甲状腺肿的同时,合并气管软化、胸骨后甲状腺肿、手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的。

  医院不得推诿重症患者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单病种结算后,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根据患者的病情,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尤其不得推诿重症患者,不得将结算标准平均分配到每一患者,导致医疗资源浪费或医疗服务质量下降。

  试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符合范围的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单病种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单病种费用公示制度。需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费用应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确保在降低医疗成本的同时,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