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东北网黑龙江  >  社会万象  >  民生
搜 索
慈善事业难为无米之炊 省慈善总会成立11年接到个人捐款寥寥无几
2006-06-16 10:15:22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作者:董艳春 李玥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东北网6月16日电 日前,哈尔滨市松北区一位农村老妇,为给患先天性心脏病的孙子做手术,来到省慈善总会寻求救助。慈善会工作人员无奈地告诉她,今年还未收到一笔慈善捐款,没有全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慈善部门也有心无力。

  两岁的龙龙(化名)刚出生时,便诊断为同时患有5种畸形的先天性心脏病,几乎没有生存的希望。医生当时即称,除非孩子能活到两岁才能做手术。一家人好容易将孩子养到两岁,医生说可以做手术了,但两年来家里的钱已经给频频犯病的龙龙花光了。于是孩子的奶奶想到了向慈善机构求助。

  据省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省慈善总会成立11年来,接到的社会捐赠物资很少。慈善会接到的捐款一般来自三个渠道:政府号召性捐款,企业团体捐赠,个人捐赠。黑龙江省慈善总会接到的捐赠几乎全部来自政府号召性专用捐款,如在去年印度洋海啸期间等大灾难袭击期间,接到过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响应政府号召为受灾地区募捐的捐款。11年来接到的企业团体、个人捐款寥寥无几,最大一笔个人捐款是一位私企老总捐赠的107万元。

  工作人员说,乐于帮贫扶弱的往往是一些并不富裕的人们。近年来哈尔滨市一些普通的工薪族的慈善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常常打来咨询电话,询问捐赠事宜,50元、100元……钱虽不多,却表达了他们的心愿。他们共同的一句话都是:“尽我们一点微薄之力,帮助有困难的人。”工作人员说,希望经济条件相对富裕的人们能在慈善事业上做出更多的贡献。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责任编辑:强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