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8月17日电 8月17日,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第一次失信企业曝光新闻发布会,通报鸡西钢铁公司、哈尔滨市佳乐防冻液厂、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以下为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
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1991年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累计向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发放贷款2,473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方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但自1999年以来,该企业采取推拖等形式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为此,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在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方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5]哈民三初字第98号、99号、100号、101号、102号、103号文件,道里区法院分别以[2005]里民二字第158号、159号、160号、161号判决,判令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给付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贷款本金2,273万元、贷款利息1,275万元(市中院判决数字)。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道里区法院分别做出判决之后,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拒不按照法院判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至2005年12月底,该企业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3,97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473万元,贷款利息1,502万元。2003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将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贷款划入专业清收行开发区支行起,该企业就不与银行合作,不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企业一直在生产中,给伊利代加工乳制品,有一定的偿还能力。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一款“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及第四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之规定。
在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道里支行采取多种措施催收贷款本息,并于2005年9月会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向其发出了《警示通知书》,要求在1个月的整改期限内落实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计划和措施。通知书送达后,该企业以银行已起诉为由拒绝在《警示通知书》签字。至今为止,该企业没采取任何落实整改的措施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具体行动,构成了逃废银行债务。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也对社会经济和诚信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在征得债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同意的基础上,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对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予以公开曝光,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揭露并制裁其逃废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