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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
2006-08-17 11:11: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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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17日电  8月17日,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行第一次失信企业曝光新闻发布会,通报鸡西钢铁公司、哈尔滨市佳乐防冻液厂、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花江乳制品厂、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等五家企业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以下为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

  自2003年6月起,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动力支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03年(126商贷)字第021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月利率为5.7525‰,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至2004年6月11日止。2003年6月12日动力支行向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2,00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的用途用于哈尔滨、明水、铁岭等三个蓄电池生产基地和明水淀粉厂玉米淀粉生产线的改造,引进马铃薯淀粉生产项目。贷款发放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而将其中一部分挪作他用。由于贷款挪用和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自2004年3月起,企业开始拖欠贷款利息,至2004年6月底贷款全部形成逾期。

  在贷款发放后,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且不与银行配合,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项目建设及注册资金变化等重要事实,在未通知贷款人的情况下,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对明水淀粉厂建设项目进行了资产重组,将该项目投资于龙药集团造成银行贷款悬空,逃避银行监督。在贷款形成不良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多次采取措施清理催收贷款本息。在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于2005年5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5]哈民三初字第158号判决书,判决书称:法院认为原告动力支行与被告鑫科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被告鑫科公司逾期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判令被告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借款利息161万元(截止2005年3月20日)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后,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法院判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至2005年12月底,该企业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2,29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2,000万元,贷款利息290万元。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规定,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四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和第二十条第二款“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之规定。

  在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动力支行采取多种措施催收贷款本息,并于2005年8月会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向其发出了《警示通知书》,要求在1个月的整改期限内落实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计划和措施。至今为止,该企业没采取任何落实整改的措施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具体行动,构成了逃废银行债务。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也对社会经济和诚信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在征得债权银行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同意的基础上,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对黑龙江鑫科高能电源有限公司予以公开曝光,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揭露并制裁其逃废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

责任编辑: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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