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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案中案:离婚中家里的买卖变“性”了
2006-08-20 05:56:5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金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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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8月20日电 本是一起司空见惯的离婚案件,焦点集中在财产分割上,谁知审理中又引发了一起行政诉讼,离婚案件反而告停。日前阿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案中案。

  半路夫妻创业,不和起诉离婚

  刘海生和赵月琴是离婚案件的两位主人公,都是阿城市人。据刘海生介绍,他自1993年妻子病故后与儿子小伟共同生活。赵月琴离婚后领着孩子在娘家居住。二人经朋友贾某介绍后相识,两人在接触一段时间后,都感觉到对方比较适合自己,1994年4月10日二人举行了婚礼,组成一个新的四口之家。

  刘海生1993年开始承包一个采石场,一直惨淡经营。赵月琴原是阿城市某工厂的一名销售员,与刘海生结婚后就辞去了工作,一心帮助丈夫经营采石场。虽说夫妻二人煞费苦心,可采石场的效益却不尽如人意。到了1996年,由于市场的原因,采石成本大幅度提高,生意就更加艰难。眼看采石场的效益每况愈下,而外债却越积越多,于是夫妻俩决定将负债经营的采石场关掉,找寻新的地点重新办一个采石场。经过考察,在总结了上次经营失败的教训后,他们又找到了另一家采石场,决定重新开始。赵月琴回忆,他们当时十分艰难,在已经负债累累的状况下,她出去四处筹款。经历了种种艰难,夫妻俩开始了重新创业。

  随着采石场一步步走上正轨,日子越过越好了,夫妻俩的矛盾却出现了。开始是因为家庭琐事磕磕碰碰,后来就演变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彼此因为对方子女的问题吵闹。刘海生与赵月琴越吵越激烈,矛盾也逐渐激化,甚至提出了分手。

  在和解不成的情况下,两人走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期间,夫妻双方均想争取采石场的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8条第2款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刘海生不同意与赵月琴分割采石场的经营权。他认为采石场是他自己投资创办的,与赵月琴没有任何关系。而赵月琴认为,在开办这个采石场时刘海生根本没钱,并拿出她亲笔记的流水账为证,里面记录的都是借款明细。赵月琴称钱都是她出去借的,而且采石场的手续也都是她跑来的。

  刘海生说该采石场是自己拿着婚前的积蓄办起来的,却又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而赵月琴却拿出了她亲笔记的借款明细,就在围绕这一事实争论不休时,刘海生又拿出了新的证据。

  离婚诉讼变成了行政诉讼

  在提交新证据时刘海生拿出了一本2005年8月2日登记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为刘海生,其中股东4人,分别为刘海生、刘海生的儿子小伟、外甥等4人。刘海生在这时拿出新创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又有何用意呢?很简单,如果能够认定该工商执照的合法性,那么赵月琴所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变成了公司财产了,她无权主张分割。

  赵月琴一下子蒙了,怎么会一切都是公司的了,不是夫妻的了?

  在咨询律师之后,赵月琴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该工商执照。今年3月25日,法院做出行政判决,要求工商部门重新认定该公司的合法性。今年4月,工商部门对刘海生的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工商部门查明,该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的违法行为。于是做出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

  1999年12月25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部门的处罚决定仅仅是责令改正,但没有将该公司给撤销,那么,赵月琴一直主张的夫妻共有的采石场仍然还是那家公司所有,她仍然无法主张权利。赵月琴的代理律师认为,单从公司成立的角度看,责令改正是可以的。但成立公司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可以认定转移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刘海生及赵月琴的离婚案件,目前已经因行政案件的审理而中止审理,只有等行政案件彻底审理结案后才可以继续。赵月琴表示,她通过咨询律师得知,刘海生成立公司是为了转移财产,她还要到法院继续起诉。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如今对簿公堂的刘海生与赵月琴早已不见了往日的恩情。离异夫妻在财产分割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但绝不应该建立在损害别人利益的基础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