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
1、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4)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2、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知情人及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
3、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如合同、遗嘱、声明等。
4、特别程序
(1)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
(2)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在公证书上署名;
(3)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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