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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立法保护"兴凯湖"、"五大连池"两大自然遗产
2006-10-17 09:32:5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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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7日电 为避免兴凯湖、五大连池两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进一步遭到破坏,黑龙江省将对这两处我国著名风景旅游区的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实施立法保护。

  在16日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康建华作了关于《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和关于《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据介绍,近年来,在五大连池地质公园内,一些单位和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无序开采矿泉水,造成地下水位改变,影响矿泉资源的持续利用;非法盗采火山灰、乱采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经常发生,致使园内的火山、熔岩台地等火山遗迹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另外,一些居民在池边耕种、放牧,致使水面污染并造成池区淤塞。而在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人口逐渐增多,湿地面积逐渐缩小,生态环境状况恶化,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减少;因保护区湿地面积大,当地管理人员不足,日常管护、科研等工作只能维持在低水平状态。这都危害并阻碍了五大连池地质公园、兴凯湖保护区的发展。

  这两个《条例(草案)》曾在8月中旬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本次会议将对其进行审议。上述两个《条例(草案)》在对五大连池和兴凯湖两地管理机构职权进行确定的同时,还对两地核心区制定了严格的保护规范。

  《黑龙江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核心区内,除保护区专职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核心区内现有的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湿、还林、还草;现有的居民应当有计划迁出。同时,核心区内禁止开垦湿地;禁止捕猎野生动物;禁止砍伐林木、采挖苗木和药材;禁止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建设生产设施;禁止挖砂、取土、放牧、烧荒。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草案)》规定,核心区内的火山遗迹资源,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并规定,核心区内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或者损毁火山遗迹;禁止任何建设开发活动;禁止未经批准或者违反地质公园规定开展旅游;不得设立商业广告牌。对已建成并可能对矿泉水带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水井、渗井,一律关闭或者停止使用;管委会统一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疗养单位所需矿泥,未经管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开采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矿泥资源。

  据了解,这是黑龙江省首次对区域性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保护。

  我国199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目前,该《条例》已不能适应自然保护区工作需要,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酝酿起草《自然保护区法》。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