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日电 10月31日起至12月底,黑龙江省组织开展以交通安全宣传攻坚战、客运企业及驾驶人整顿攻坚战、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攻坚战为主要内容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以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总体目标。这是记者从省公安厅昨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了解,行动中,黑龙江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做出了对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执行处罚的标准:
———对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50%以下的,处驾驶人200元罚款,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的,处驾驶人1000元罚款,记6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机动车不超过规定时速10%的,原则上以教育为主。
———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强制报废该车辆。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
———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拘留15日;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暂扣6个月驾驶证,拘留15日。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处1000元罚款,记6分,并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300元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记6分。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记2分。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
———特种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200元罚款。
交管部门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积极参与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监督、举报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可拨打各地122报警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