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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差的热企拒签 供热好的居民不签 哈尔滨供热签合同遭遇尴尬
2006-11-25 06:48:20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邹呈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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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5日电 为保证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的利益,今冬哈尔滨市供热办规定: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开栓供热一个月以来,哈市出现了供热合同签订难的问题。往年供热质量差的供热企业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剥夺了市民应享有的权利。而一些供热好的小区居民认为,供热好就不必签合同了。

  供热质量差的小区供热单位拒签“热合同”

  为规范城市供用热行为,切实保障城市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2006年9月7日,哈市供热办向全市发出《关于使用供用热合同的通知》,要求各供热企业、供热单位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逐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但目前供热质量较差的小区的供热单位均以各种理由拒签。

  居住在呼兰区明达小区的裴先生说,过去小区供热质量不好,家里的最高温度只有15摄氏度,供热单位收完热费后就不管居民家里热不热了。今冬得知政府要求供热企业与居民签合同他特别高兴,心想再也不用花热费住冷屋了。但供热单位收热费时根本不提签合同的事,还通知居民不交热费将按日收取滞纳金,许多居民怕将来再为这个不合格的“商品”花更多冤枉钱就交了热费。为争取权益,他曾多次找供热单位要求签合同,但供热单位称:“根本就没有签合同这一说,他们也没有什么合同,只要交热费,今年的供热质量一定好。”最终裴先生在11月1日收取滞纳金的前一天交了这笔没有任何保障的热费。开栓至今已一个月了,裴先生说,家里室温只有十二三摄氏度,他已记不清找过供热单位多少次了,供热单位始终称在调试。3天前,裴先生再次找供热单位要求签合同,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不会与任何居民签合同。”裴先生说:“为什么依法维权这么难?”

  “上级未下达签合同的文件!”南岗区学府路明园丽景小区居民王先生说,这是开栓后供热单位——电缆厂物业给他的解答。小区共有2000余户居民,过去,小区内十几栋楼的供热质量不理想,有的居民家室温只有十五六摄氏度,居民找负责供热的小区物业,物业却称:问题在开发商没办法解决。王先生说,今冬大多数居民都希望签合同,因供热单位拒签合同,所以许多居民以拒交热费的形式向供热单位抗议。

  据悉,因供热单位拒签合同,哈市道外区小水晶街32号、进步小区、和平小区、振国小区、红城小区13号楼、红旗小区85栋、北十九道街中和胡同的4栋居民楼;道里区阳明街21号、机场路穆斯林小区、乡里街136号;松北区世纪花园、绿水小区、前进家园;南岗区宣西小区、卢家街106号、华山小区;香坊区乐松小区、亚麻厂家属楼、三合园小区、电力街5号居民楼、大庆副路45号;阿城区北顺小区等小区居民交热费后都未能签订供用热合同。

  捆绑收费的小区费用一齐收合同不给签

  今冬供热期开始后,哈市个别供热企业强制将热费、物业费捆绑收,同时拒绝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严重侵犯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道外区昆仑小区居民薛女士说,今冬开栓后,她去交热费时提出签合同的要求,但负责供热的小区物业——吉祥物业称他们根本没有供用热合同,没办法签,并要求今冬交热费的同时必须交物业费,否则物业拒收热费,如果逾期不交还将收取滞纳金。薛女士说,该小区是2003年10月入户的,3年来,小区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完全是物业单方定价,物业服务质量却质价不符。第一年因交物业费才能入户,第二年从居民装修抵押金中扣除,居民只能默认。今年为继续延续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标准,小区物业采取如此强制的捆绑收费方式实在令人无法接受。另一方面,既然政府规定供热单位应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出现供热问题可依法维权,她认为,小区物业不能将“没有供用热合同”作为拒绝签订的理由。

  香坊区糖厂小区的曹先生说,目前,该小区1000多户居民正为小区物业——东典物业公司要求今冬“热费、物业费必须一起交”而发愁。除少数居民交费外,居民与物业公司正处于僵持状态,至于签订供用热合同更是无法企及。

  供热质量好的小区居民认为没必要签合同

  供热质量差的小区供热单位拒签供用热合同,但在供热好的小区,供用热合同同样面临尴尬,因为供热好的小区居民普遍认为家里温度始终很好,没有必要签合同。

  道里区迎宾小区409栋居民王先生说,家里的供热温度一直都在20摄氏度左右,供热质量很不错,虽然今年规定供热单位要逐户与居民签订供用热合同,但他交热费时并未向供热单位——工园物业提出签合同的要求,他说,居民签合同就为保障供热质量,他家根本不存在不达标问题,签订合同没有任何意义。

  道里区共乐小区居民刘大娘说:“小区供热质量好,负责供热的物业公司服务周到,过去家里一旦出现供热问题,只要打一个电话半小时内物业准来人维修,今年10月中旬去交热费时,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主动要跟我签合同,我嫌太麻烦就没签。”

  目前,记者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哈市供热质量较好的道外区红平小区、红河小区、松电小区;道里区尚志胡同居民区;南岗区文端小区、泰山小区、闽江小区、人和街2号等小区居民普遍都未向供热单位提出签订供用热合同的要求。

  专家认为:供热领域约束机制待健全

  哈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说,今冬开栓供热以来,居民向供热单位提出签订供用热合同的要求,一些供热企业无视省、市规定拒签的做法,已严重违反了《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及哈尔滨市2006年20号文件规定。但由于目前的供热管理规定中没有关于拒签的处罚办法,他们也只能提醒市民提高用热维权意识,交热费时要求供热企业必须逐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专家董鸿扬认为,签合同是管理社会事务最有效的办法。过去计划经济时期“热”作为政府的一种福利而存在,如今市场经济“热”已具备了商品属性,通过签订供用热合同,规定供热温度标准、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促进供热企业保证供热质量、居民主动交费。今冬出现供热单位拒签供用热合同、居民不愿签合同现象,是受客观条件(包括技术的、权利义务对等观念及法律因素)制约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供热领域约束机制不健全,相关规定中只要求签合同,却没有对拒签的强制措施,更没有签订合同后的配套规定,对供热企业、居民缺乏监督机制。

  董鸿扬认为,落实供用热合同,主管部门应为供热企业、居民创造一个有法可依的客观条件,只有在供热领域法制健全的情况下,供用热合同才能体现出维护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的职能,供热单位和热用户才能主动签订合同。

责任编辑:杜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