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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主法治保障公平正义——谈结合实际落实《意见》
2006-12-01 09:57:32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黑龙江日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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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2月1日电 今天出版的《黑龙江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全文如下: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从各项制度建设和工作落实上保障民主,健全法制,促进社会和谐。民主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直接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产生影响,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性质和方向,是实现社会团结、稳定、和谐的关键。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把民主与法治有机结合在一起,互相促进、协调配合,既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建立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协调机制,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又要积极推进法治进程,用新的法治理想、法律规范,去凝聚社会多数成员的共识,建立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社会秩序。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首要的是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通过广泛发扬民主,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密切地联系各方面群众,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提高依法治省水平,强化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要全面贯彻《依法治省实施纲要》,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调节利益关系、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特殊作用。要加快有关保障公民权利的地方立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公开征集、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公民旁听法规规章提案审议、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政府权力、履行政府职责,建立和实施依法监督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行为的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问题。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全体公务员中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司法机关通过诉讼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发挥司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就必须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总体原则和框架下,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严格落实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完善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配套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使司法民主建设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维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执行方式,大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依法严肃追究司法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任重道远。当前黑龙江省的民主法制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一些重要的法律亟待研究制定或者修改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权利的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