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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关于豁免欠税的“四个条件”
2007-01-10 09:24:0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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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已经依法进行了改组改制,并妥善安置了职工。同时,该企业(包括存续企业或债务承继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仍然欠缴税款。企业改组改制并按规定安置职工的具体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主管部门对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批复予以确定。

  二是国家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改组改制的在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三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的企业,或者因政策调整、生产经营等原因,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连续停产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四是截至《通知》下发之日已被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列为“非正常户”管理达4年(含4年)以上的企业,该企业仍有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税款的。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