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25日电 日前,王某为讨债一纸诉状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由于庭审时,被告公司没有出庭,法院认为原告所述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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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王某于1999年年底受雇于某公司为其施工的几处工程安装防盗门。当工程结束后,该公司却未将王某的工程款支付。于是在2004年,经王某多次索要后,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还款计划,写明所欠王某工程款2万余元公司于去年还清。但还款期过后,公司却分文未给王某。
日前,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时,经原告举证,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默认,法庭对原告举证予以采信。法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万余元,被告给付原告延时付款滞纳金。
责任编辑:鲁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