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3月2日电 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反窃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近10年来,全省平均每年被窃电量接近年供电量的1.5%。据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魏庆海介绍,窃电用户中,约80%是商业企业和个体户,其中以洗浴中心、饭店、小工厂居多。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每年都有大量电能被一些单位和个人窃取。仅2005年省电力系统被窃电量就高达2.07亿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03亿元。2006年3月17日,鹤岗市电业局稽查处的工作人员发现位于鹤岗市工农区的星月酒楼的电表箱及表封被破坏,随后向公安部门报了案。经当地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是星月酒楼负责人张某的儿子找来马某帮助窃电,马某在长达9个月的时间内采用拨动电表字的方式为星月酒楼窃电。根据有关部门测算,该用户窃电金额为15688元。犯罪嫌疑人马某、张某及张某的儿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在以往查处的窃电事件中,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与用电户勾结盗窃电能的案例也较多。康某是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网吧的业主,2004年2月结识了铁锋区供电局职工张某(另案处理),请求张某为其窃电,并答应每月给张某1500元好处费。张某采取增加电表电阻的手段窍电。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案发时,该网吧共窃取电量17424千瓦时,折合人民币14504.69元。
针对商业企业和个体户窃电量大,以及用电户与供电职工勾结窃电的情况,《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窃电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并区分了居民用电和其它类别的用电,对居民用电户的处罚额度比非居民用电户低一些,并重点查处单位窃电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窃电,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对非居民用电户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并处窃电金额一倍罚款。同时,对供电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例》中还规定,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为窃电提供服务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窃电工具、窃电装置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殴打、侮辱履行职务的用电检查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因窃电原因造成供电企业财产损失或者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窃电行为人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