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五批优秀中青年专家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中青年专家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选拔我省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三条 评选中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和“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专业技术和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年龄在55周岁以下(1952年1月1日后出生),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年龄可放宽至58周岁以下(1949年1月1日后出生),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创新、进取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操守的优秀人才,自1999年以来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突出贡献,业务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两位人员。
(二)获省(部)级最高科学技术奖,或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首位人员。
(三)参加国家重点工程或省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创新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员。
(四)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第一线,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有重大突破和贡献,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人员。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研究成果获省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首位人员。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重大贡献,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或获得教学名师奖人员。
(七)从事文艺创作、书法、绘画、摄影、表演艺术、文物博物、民间文艺、工艺美术、编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国家级综合类、文艺类、新闻类、出版类等主要奖项的首位人员。
(八)工作在卫生和临床医疗第一线,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具备以上三项条件之一,并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首位人员。
(九)在体育领域中,培养出获得一人次及以上世界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和世界杯总决赛)冠军或两人次及以上全运会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对我省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教练员。
(十)担任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定代表人)3年以上,任职期间所领导的企业上缴国家税金年均增幅在20%以上,企业净资产年增长率平均在10%以上,产销率达98%以上,年上缴税金总额保持在全省同行业前20名,人均创利税居全省同行业前3名,并获省“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称号;本人在管理方面形成一套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理论经验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
(十一)担任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等公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三年以上,任职期间所领导的单位综合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首位,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获省“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标兵”称号;本人在管理方面形成一套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理论经验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或出版社出版。
(十二)获得与上述奖项相同级别的奖励或成果,并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家学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的评审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省优秀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省委组织部设立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五个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由省委组织部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属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两院院士、省内知名专家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评审委员会由11或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各专业评审组由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申报。省优秀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工作,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组织审查,公开征求本单位干部群众意见,党委(党组)集体研究通过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中直单位直接报至省委组织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推荐人选,报送所在市(地)委组织部)。各市(地)委组织部、中、省直各单位组织部(干部、人事处)对被推荐人选进行严格考核,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后上报省优秀中青年专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审查。省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上报人选的申报材料和评审资格进行初步审查核实。
第十条 初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被推荐人选所在行业及从事专业,归口分送各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按照选拔条件逐人评审,经充分酝酿审议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专业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视为通过初评,对通过初评的人选,由专业评审组写出初评意见,并对其排出名次。
第十一条 考察。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初评人选的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察,并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复评。经考察通过的申报人选,提交评委会复评。获得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成票的人选视为通过。
第十三条 审批。经评审委员会复评通过的专家人选名单,由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进行审议后,报送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最后提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公示。对通过审批的专家人选名单在《黑龙江日报》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命名表彰。对公示期间无不良反映和问题的专家人选,由省委、省政府授予“黑龙江省优秀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我省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直接纳入省优秀专家行列管理,不另参评。已不在教学、科研和生产第一线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目前在党政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具备公务员或党务工作者身份的领导干部,不纳入参评对象。
第十七条 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实行限额评审,申报条件只作为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在申报条件中,计算获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算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十九条 经公示后被确定为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的人员,自被批准之日起,享受黑发[1999]2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要严肃纪律,实施回避原则,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对违纪违法问题,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优秀专家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组织部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200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