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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收费部门无许可证百姓可拒缴
2007-04-29 14:07:3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作者:贾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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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4月29电 针对部分部门和单位的乱收费问题,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但凡收费单位不能出示收费许可证,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收费单位如果在收费时未按规定使用法定票据,将受到查处。这是记者从省物价局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办法》要求,我省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及代行政府职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其他单位都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中明确标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等内容。收费单位必须依据收费许可证所列内容实施收费,并按照规定办理年审、变更、注销等事宜,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罚。

  省物价局副局长赵希文表示,收费许可证发放范围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2006年,我省收费许可证范围内收费总额为336亿元。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90%以上,且呈增长态势。近年来,我省收费管理虽然日趋规范,但对亮证收费等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收费管理中存在乱收费现象。如,部分收费单位向缴费者收费后,不使用法定票据,而是给出“白条子”等非正规收据,“坐收坐支”,造成国家税费大量流失。还有个别单位采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利用过期许可证等办法进行乱收费,给广大缴费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收费单位或者其他收费点有固定收费场所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固定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就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

  《办法》还明确,对违反《办法》中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行政处分。如,收费单位使用涂改、失效收费许可证,伪造、冒用他人收费许可证,以及将收费许可转借他人使用的,除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注销或者收缴收费许可证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