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29日电 记者今日从省物价局获悉,《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07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后将进一步提高收费透明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和改进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
《黑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所有收费单位或者收费点应当按照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收费单位或者其收费点需要到缴费单位收费的,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副本。未公示或者未出示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缴费。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首次购买收费票据或者到税务部门购买税务发票时,应当凭收费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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