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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让“新处方”明明白白 药品通用名商品名须同时开
2007-05-22 16:34:08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  作者:侯文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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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5月22日电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许多困难,医患双方都表示“麻烦不小”。近日,省卫生厅为此特意强调了几个解决要点。

  《办法》实施以后,不少患者,尤其是医保病人反映,他们只认识药品的商品名称,医生处方上所开的通用名他们都不认识。为此,省卫生厅特别指出,《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但目前我省各级医保目录仍使用药品商品名,因此要求医师在对医保病人使用通用名开具处方时,暂同时标注该通用名对应的药品商品名。

  其次,针对目前医院存在的“一种药有多个品种”的现象,省卫生厅指出,《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其中,“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主要是针对儿科和肿瘤用药,医疗机构如有需要,可经药事委员会讨论确定后购买,但应至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5月1日前已购入超过两种的药品可以继续使用。

  另外,省卫生厅指出,目前哈尔滨市没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执业药师)的医疗机构,要到其他有调剂权的医疗机构调剂处方,并且要尽快引入执业药师,否则将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