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13日电 (李播) 近日,记者从省外汇局获悉,为加快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正式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外汇政策措施的批复》。具体内容包括:
一、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试点,企业可在网上申请办理直接投资项下的核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可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关闭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或变更外汇资本账户。
二、扩大企业境外投资项下自主用汇,不设购汇额度限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手续,放宽对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的要求;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资格条件和放款规模限制,经总局审批后,可以办理相关跨国公司境外放款账户开立、使用、资金汇出和调回等业务。
三、鼓励境外上市公司采取上市股票认股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经总局核准所涉外汇管理事项后,可核准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及结汇。
四、放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审批权限。个人对外转移财产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局审批。
五、允许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源、能源类和大型成套设备企业凭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进口付汇凭证、进口付汇核销单、境外工程所在国海关进口报关单、进口合同和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不收汇(不到货)进口付汇差额核销手续。
六、简化货代、船代和物流企业购付汇手续。允许货代、船代和物流企业只需提供合同、发票或其它商业单据中任意一项材料,即可办理购付汇手续。
七、允许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资本项下和经常项下外汇支出使用自有外汇或购汇对外支付。
八、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行为。进一步拓宽外汇违法(负面)信息的利用范围,建立违法(负面)信息数据库,并在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方面进行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