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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07-10-11 06:44:19 来源: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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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0月11日电 近期,哈尔滨市修订出台了新的《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从10月1日开始施行,就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政策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文祥主任。

  问: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哪些发展阶段?

  答:1992年,哈尔滨市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5年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是起步阶段(1992年-1998年)。1992年,哈尔滨市按照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于当年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逐步建立健全了相关配套政策,公积金的使用方向主要是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解危解困。二是规范阶段(1998年-2002年)。1998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9年4月,国家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通知》和《条例》要求,2000年6月,哈尔滨市对原公积金《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实现了由支持全市重点项目和单位住宅建设向支持个人住房贷款的重要转换。三是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2002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修订并重新出台了公积金《条例》。按照国家要求,哈尔滨市对原《办法》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今年9月重新出台。积极开展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撤并工作,努力夯实管理基础,积极推进管理创新,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入了全面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问: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十五年来,通过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广大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支付能力,扩大了个人住房消费需求,对促进住房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住房金融发展、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为“居者有其屋”提供了有力保障。截至目前,全市累计缴存公积金94.5亿元(不含在哈中、省直系统,下同)。全市已有42万人通过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累计提取公积金39.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1亿元,支持购房410万平方米,4.2万户职工家庭通过公积金贷款解决了住房困难,改善了居住条件。第二,促进了全市住房建设发展。国家《条例》颁布前,累计发放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17.52亿元,建成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房263万平方米,解决职工居民住房4.4万户。1999年《条例》出台后,全市共有530多个住宅项目得到了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支持,占全市新建住宅小区的80%强。2006年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公积金提取额之和占全市住宅销售总额的1/6。第三,拉动了社会消费,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目前,据测算,住房贷款和所拉动的市场效应之比约为1:7.2,全市每年投入6亿元的公积金贷款,就可产生43.2亿元的市场效应。第四,促进了住房金融的快速发展。2003年以来,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在哈尔滨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中一直名列前茅,2006年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全市住房贷款余额的1/5,公积金成为哈尔滨市住房金融业的重要支撑力量。第五,为实施廉租住房政策做出重要贡献。近年来,通过扩大公积金覆盖面和提高使用率等措施,努力提高公积金增值收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支持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尽最大努力从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供廉租房补充资金,累计提供4000万元。


  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象有哪些?

  答:哈尔滨市行政管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被本市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本市从业且具有职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

  问:缴存住房公积金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按哈尔滨市新出台的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同等双比例缴存,即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不得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国务院公积金《条例》和哈尔滨市公积金《办法》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交欠缴的公积金。单位缓缴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仍需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每年6月30日,公积金中心为职工个人结算公积金利息,同时把利息计入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即当年缴存的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公积金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问: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调离本市辖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充分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近期,将出台实施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对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定年限后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允许职工提取本人的公积金。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购房范围。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二手房、拍卖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豪华住房、商住两用房、其他经营性用房、房屋装修等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人条件。职工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并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交纳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贷款额度和年限。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同时,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70%(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80%)。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长期限20年,同时,贷款年限不超过贷款人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年限。贷款利率。公积金个人贷款现行利率:1-5年,年利率4.77%;6-20年,年利率5.22%。


  问: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式有哪些?

  答:一是窗口查询。职工凭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可以随时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和受委托银行柜台查询核对公积金缴存情况。二是查询机查询。公积金中心在全市多个网点设立了多媒体触摸查询机,职工凭身份证与密码可随时查询公积金的余额和缴存明细。三是电话查询。公积金中心委托电信部门开办了公积金查询热线,电话号码是16884030。四是短信查询。继查询热线开通后,公积金中心又推出了公积金短信查询业务,编辑短信“MG身份证号码”发送至10629777即可。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采取了哪些规避风险的措施?

  答:一是防范贷款风险。建立了贷款签约项目审查、贷款发放、贷款担保和逾期贷款催收“四位一体”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成立了有委托银行代表参加的审贷委员会,与全市房产数字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实施联网,实时监控,防范风险。二是防范支付风险。经人民银行批准,积极推行专用凭证办理公积金提取、个贷保证金等支付业务,有效规避资金支付风险。三是防范账户风险。充分利用网上银行系统,对公积金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动态,切实防范账户风险。四是防范管理风险。强化内控管理,完善制度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跟踪监管,严把资金流入、流出各道关口,确保资金安全。

  问: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接受哪些方面监督?

  答:根据国家要求,由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哈尔滨市公积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中心按季向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报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度专项审计,实现了财政审计监督;定期与缴存单位对账,保证公积金缴存数据的一致性,实现了社会监督;每年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管理情况,同时,通过开展多种查询业务,方便职工随时查询本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实现了群众监督。哈尔滨市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和透明程度不断提高,2005、2006两年,公积金中心连续被省审计厅评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化优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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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