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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出的房子卖了 法院:交易无效赔偿损失
2007-11-23 11:10:51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日报  作者:许丛宇 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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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1月23日电 日前,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房屋产权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卖房交易无效,并赔偿承租人损失。

  今年9月10日,佳木斯市向阳区的吴某自愿将自家一处不足30平方米的路旁简易房屋租给谢某,每月租金350元。承租人谢某进户后,对房屋进行了粉刷和维修,购买了铝合金柜台等用品,开了一家商店。就在商店开业后的第五天,产权人吴某通知谢某,已将房子卖给了冯某。几天后,吴某来到商店要求谢某搬出。谢某回绝,吴某带领一帮人将商店门窗全部拆下来用车运走,并将室内物品搬到室外道旁堆放。造成货物损坏,无法销售。承租人谢某一纸诉状递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并宣告吴某、冯某两家买卖房屋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向阳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一、吴某与冯某两家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二、由于吴某无理行为及鲁莽搬运造成的直接损失人民币4721.00元由吴某承担赔偿。

责任编辑:孙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