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2月27日电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虽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与旧法相比,新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25日,受省建设厅邀请,建设部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相关人士来到哈尔滨开展讲座,就《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意义及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及惩处等进行解读。
城乡统筹
乡村纳入规划体系
“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副司长孙安军说,这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以往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新形势。新法的颁布实施,使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秘书长石楠认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我国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村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等。
强化监督
规划不再“墙上挂挂”
“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规划就变。”有人这样形容规划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对此,石楠认为,《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落实责任
赋权于民强化监督
强调规划公开,增强了人大监督和民众参与的环节是新法的一大亮点。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众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孙安军说,新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即规定了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以及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了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据了解,目前我省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开展与《城乡规划法》施行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