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月4日电 因无房居住,房主王某便打算收回自己先前借出的房子,却被借房者拒绝。日前,无奈的房主王某将借房者起诉到法院,并获得胜诉。
据法官讲,几年前被告人借用原告王某承租的公产住房一处,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房协议,但该协议未约定还房日期。后来,原告因无房居住,便要求被告人返还借用房屋,但被拒绝。经过多次商议,原被告双方始终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无奈之下,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从其承租的公产房屋中迁出。而被告讲,借房协议中甲方是原告所在的公司,原告只是经办人,借房是公司行为,不是原告本人行为。按协议规定,乙方未损害公司利益,故解除协议的条件未成立。
日前,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被告实际借用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可视为双方借用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从借用房屋中迁出,并将该房交还原告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住房迁出。
责任编辑: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