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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春城”业主委员会诉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案被驳回起诉
2008-01-24 19:31:14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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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一:“中北春城”业主委员会诉房产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原告哈尔滨市中北春城小区由黑龙江宏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2006年8月,经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与宏邮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与其它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原告将终止合同的通知交给宏邮物业公司,要求其向原告移交物业费、房产档案、物业用房等财物,宏邮物业公司拒不履行。于是,小区业主大会向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申请,要求房产住宅局处罚宏邮物业公司,但房产住宅局对小区业主大会的请求置之不理。为此,小区业主大会向道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市房产住宅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宏邮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责令第三人向原告移交物业档案资料、服务费用等,并撤出中北春城小区的物业管理。

  道里法院一审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原告新选举产生的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其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的行政诉讼也未经业主大会决定和授权,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原告与哈尔滨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哈尔滨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合同违法、无效,其已决定不再介入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履行该合同,该公司已将上述情况通报原、被告,故原告诉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事实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哈尔滨市动力区中北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判后,中北春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哈尔滨市法院提出上诉。2007年12月10日哈尔滨市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注:根据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限都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设,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在法律规定或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提起诉讼事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是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授权。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