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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企业欠债纠纷 两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2008-01-24 21:26:31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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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雷蕾)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五:哈尔滨广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哈尔滨市飞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杨某合同纠纷案

  2006年2月10日,原告哈尔滨广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于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1、被告运输总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东北新街138号的哈尔滨市飞达装饰材料市场整体卖给原告,其中包括地上16144、81平方米房屋和所有的设备、设施,2835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整体售价为4200万元,给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时原告首付800万元,一周内给付1200万元,被告将场地及房屋设施全部交给原告时,再给付1300万元,被告将现有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全部交给原告时,原告给付300万元,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更名过户手续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时给付最后的600万元。3、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应将企业债权债务明确告诉原告,并将原来出现的纠纷及法院诉讼情况告诉原告。4、约定了双方的责任与义务。5、被告如有违约行为,3天内将原告全部已付款返还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并赔偿原告投入的全部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2000万元,并对办公用房进行了装修,租用了周边的居民房屋,准备支付第三次价款时,发现被告运输总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场地部分被巴彦县人民法院查封。

  原告认为,由于运输总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将该场地的情况及企业欠债纠纷情况如实告知,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收取原告给付的2000万元价款后,将该款分别存入被告哈尔滨市飞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及杨某名下。故将运输总公司和飞达驾校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运输总公司签订的合同,返还原告给付的2000万元价款;2、运输总公司因合同欺诈,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万元和其他经济损失110万元;3、被告飞达驾校、杨某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负担。

  经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调解,2007年3月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前,原告广丰公司将1985万元存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合同约定的应付余款2200万元扣除被告哈尔滨市第二运输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15万元,合计1985万元),待被告运输总公司与原告办理完双方合同约定的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后,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1985万元支付给被告运输总公司;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查封被告杨某个人存款账户的270万元、飞达驾校515万元予以解封,原告用于担保的785万元同时予以解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被告运输总公司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的全部土地房屋;原、被告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运输总公司须提供土地、房屋过户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办理土地、房屋产权过户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