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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食品公司“傍名牌” 侵权“秋林里道斯”
2008-01-24 22:00:41 来源:东北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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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4日电(记者 雷蕾) 今天,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07年十大民商行政案件。

  十大民商行政案件之九:哈尔滨秋林糖果厂诉哈尔滨德萍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拥有“秋林”、“里道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使用权。2006年8月9日,秋林糖果厂(原告)和哈尔滨德萍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签订《经销合同书》约定,原告许可被告在沃尔玛先锋店和世纪联华胜达店经销“秋林”、“里道斯”等系列肉灌制品,期限自2006年8月9日至2007年8月9日。200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哈尔滨家乐福和世纪联华超市等六家超市经营所谓的“秋林”、“里道斯”、“立道斯”、“俄立道斯”牌红肠,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独占使用权,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商誉。2006年12月5日,双方终止了该合同的履行。秋林糖果厂将德萍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俄立道斯”、“立道斯”、“里道斯”、“秋林”商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被告承认作为供应商向家乐福等超市提供了“俄立道斯”牌红肠和儿童肠等肉灌制品和“俄立道斯食品”标牌。超市连锁店在销售被告产品时,在柜台上摆放被告提供的“俄立道斯食品”标牌,在商品价签、购物票据和凭证上使用了“俄立道斯”、“里道斯”、“立道斯”、“秋林”等商品名称、标识。

  法院认为:原告是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所生产、销售的“秋林”和“里道斯”牌红肠等肉灌制品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是哈尔滨的特色食品。应当认定,原告在红肠等肉灌制品上使用的“秋林”和“里道斯”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告使用的“俄立道斯”商标与原告独占使用的“里道斯”注册商标,无论是主要部分比对,还是整体比对,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构成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其在同种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独占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故意,构成商标侵权。

  2007年6月10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哈尔滨德萍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哈尔滨秋林糖果厂独占使用的“里道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责任编辑:隋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