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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提高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2008-01-28 08:46:26 来源:东北网  作者:朱丹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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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28日电(记者 朱丹钰) 随着近年来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征用农村土地产生的补偿纠纷屡见不鲜,对社会的和谐安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此,参加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多位代表建议提高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失地农民的根本利益。

黄太春代表

  黄太春、夏立华、郑秋鹛代表说,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征用农村土地,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但目前看,补偿标准过低,失地农民生活艰难。最初有关法律和政策法规只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可以达到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一上限,而没有规定“两费”最低必须达到的下限。

夏立华代表

  代表们说,2004年国土资源部专门发布了指导意见,规定如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仍不足以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话,当地人民政府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但很多地方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就低不就高,农民实际得到的补偿远没有达到30倍。即使能够达到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无法保证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因为这一补偿标准是多年前制定的,而近年来生活消费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持续上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农民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也大幅度增加,所以,无论原来的土地补偿标准还是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标准都应该调整提高。

  各位代表建议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应明确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要着眼于提高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失地农民也分享到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而不能让失地农民变成“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游民。在此基础上,对公益事业征地要适度提高各项补偿标准,补偿总额最低标准要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以上。征用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也要相应提高。

  代表们认为应明确界定公益事业征地和商业开发征地的范围与界限。公益事业征地按国家法律政策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商业开发征地,要在政府引导下,按照市场化机制来运行,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商业化开发中得到比公益事业征地更多的收益。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利益,使其“失地而不失业”,应对完全失去土地的青壮年农民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引导转移就业。要让他们掌握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技能,取得技能等级证书、操作证书等上岗就业需要的“通行证”。对于有一定投资与经营能力的失地农民,要帮助他们选好投资项目,提供优惠便利的经营场所,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时要对失地农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整套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确保社会和谐安定。

责任编辑:刘华